近日,監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監利市**醫院檢驗科涉及了一起商業賄賂案。
據悉,監利市**醫院檢驗科使用某公司捐贈的全自動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并無捐贈合同、捐贈物品收據、醫療器械隨貨同行單,并且被發現使用捐贈公司所銷售的檢測試劑,因此被立案調查。
經查,確有通過捐贈檢測設備、謀取檢測試劑耗材交易機會的行為,構成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監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103421.42元;處210000元罰款;兩項合計罰沒313421.42元上繳國庫的處罰。
2025年2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監利市**醫院檢驗科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科室使用的一臺**型全自動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由武漢某公司捐贈,同時,該科室使用的配套試劑均由該公司銷售。 經現場核查,當事人于2020年4月13日捐贈給監利市**醫院一臺由廈門**儀器有限公司生產的**型全自動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供監利市**醫院檢驗科使用,設備金額35萬元;現場檢查時,該院未能提供該檢驗設備捐贈合同、捐贈物品收據、醫療器械隨貨同行單。經對該院財務科調查,當事人自2020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間,向監利市**醫院銷售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盒(化學發光微粒子免疫檢測法)及其他檢測試劑。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領導同意,于2025年4月25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2020年4月13日,當事人為了謀取在監利市**醫院銷售體外診斷試劑、耗材的機會,以15萬元的價格購進一臺由廈門**儀器有限公司生產的**型“全自動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在未簽訂任何協議、履行合法捐贈手續的情況下,將該設備捐贈給監利市**醫院,供該院檢驗科作為新冠抗體檢測使用(疫情解除后,作為結核檢測使用),設備捐贈標稱金額35萬元。由此,當事人獲得了向監利市**醫院銷售用于該臺設備的配套試劑及耗材。現已查明,當事人自2020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間,向監利市**醫院銷售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盒(化學發光微粒子免疫檢測法)金額為486000元,進貨金額為189420元,稅金及附加 133598.58元、其他費用(含差旅、運輸、人工保養等)59560元,違法所得103421.42元。
另查明,自2013年11月22日當事人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當事人股東由武漢**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持股80%,當事人股東***持股20%。自2024年9月30日至被調查之日止,由于當事人企業變更后,股東由武漢**咨詢有限公司持股80%,股東胡**持股20%,且武漢**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撤資時,帶走全部管理軟件、涉事員工調離等原因,致使當事人銷售的其他試劑購進價格無法查明,違法所得難以計算。
監利市**醫院,始建于1950年,是一所集醫療、教學、科研于一體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近期,國家醫保局發布的《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中提出,進一步完善失信行為的糾正措施,鼓勵企業通過降價糾正,不再保留慈善公益捐贈的方式。